自书遗嘱有瑕疵引起争议
自书遗嘱有瑕疵引起争议法院以常理推定遗嘱合法有效作者: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庄永宏 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自书遗嘱有瑕疵引发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 田某育有二子,后其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其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为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小儿子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书遗嘱载明:“某机械厂住房4-3-5-2号,住房一套面积5.3.5,转交继承人小儿子田某夫妇”。 2008年4月田某去世后,田某的大儿子则认为从遗嘱上看出,其父只是将房屋的5.35平方米给其弟继承,其他面积则应按法定继承。但田某的小儿子则认为,遗嘱上“5.3.5”是笔误,遗嘱应是指整套房屋由其夫妇继承,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争议房屋归其夫妇所有。 庭审查明,田某书写遗嘱时68岁,从其自书遗嘱的文字书写质量看,自书遗嘱人田某的文字书写能力很差,笔迹生硬不流畅,标点符号及面积单位均未规范书写。但从文字表达的意思看,可以清楚表达其将房屋留给原告继承的意思。由于田某书写遗嘱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其对房屋建筑面积可能不很清楚,其后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55.10平方米,按照一般人的常识是不会立遗嘱指定继承5.35平方米,而5.35平方米还不足一间房屋面积,且遗嘱上“5.3.5,”之间都有点,结合田某书写能力差的情况及继承书上“住房一套面积5.3.5,”的提法,将“5.3.5,”理解为5 太原出轨取证3.5平方米较为合理合情。 对被告主张遗嘱记载面积是5.35平方米,其他面积应按法定继承的意见,法院认为其不但证据不足,且亦不合常理,故不予采纳。因此认定该案诉争的遗嘱系自书遗嘱,其书写形式上虽有瑕疵,但内容合法,亦可作出合理的理解,应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可认定遗嘱有效,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