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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出轨调查:同居男女争财产全靠举证

同居男女争财产全靠举证 据悉,在修改《婚姻法》征求广东方面意见时,有关专家学者就提出,目前婚姻观念开放,非婚同居现象增多,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对此法律应有所作为。但如何作为,立法保护是否行得通?  “对非婚同居关系不应上升到法律层次进行保护,否则其效果等同于鼓励,对婚姻制度的确立无疑是种挑战和冲击”,林琦认为,不进行立法保护并不是漠视同居双方的权益,从国家管理如计生等角度也应如此。  有社会学者认为,仅以一句“法律不保护”一推了之,客观上对有关纠纷置之不理放纵了非婚同居现象蔓延,对有些人借此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放任自流。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伤害到对社会或他人,法律就应该保护,各拿各的会伤害到弱者,是不公道的。  黄淑美认为,非婚同居更多是个道德、社会层面的问题,法律不会干涉,同居是个人的自由和选择,不是道德沦丧。  有专家认为,立法机关应关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发生争议时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立法应该对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子女的亲子关系、准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作出规定。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祥红认为,对非婚同居期的重大纠纷如重大的财产分割纠纷等不处理,往往容易造成恶性案件,各地因恋爱同居引起自杀和杀人的例子不少。有些当事人因同居而耽误了前程,牺牲了个人的利益、身心和荣誉,分手使其受到极大伤害,却得不到任何财产或补偿,而对有过错的一方只是道德谴责,在规范社会生活方面很无力。应该用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人身、名誉、精神、经济收入等遭受重大损害的,过错方应适当予以赔偿。  男女朋友非婚同居,逐渐为社会认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从妇联的信访方面来看,多数女性在分手后因举证不充分甚至没有证据,无法“分割”财产。  能否通过法律渠道保护同居关系?对非婚同居作带有一定惩罚性的补充规定,是否可行?[page]  同居四年却一无所获  日前,广州市民李苇(化名)向省妇联法援中心求助。她与男友陈某同居四年多,并共同出钱在广州供了一处房子,“买房时觉得都是一家人了,没多计较,就以男友名义签了”。不久前,男友突然宣布有了新的女朋友,提出和她分手。李小姐说,她和男友有了一个1岁多的小孩,现在“什么财产都没了”。  据了解,市妇联信访接到不少类似投诉。目前,非婚同居成为一种“正常”现象,现实中有增多趋势,男女双方往往把工资等财物混用或由一方掌握,或共同置业签在一人名下,一旦分手,“共同财产”的认定往往发生诸多纷争。  拿不出证明甭想分钱  目前,法律不保护非婚同居关系。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有“事实婚姻”一说,但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就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新《婚姻法》更确认了这一原则。  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陈秋鹏认为,因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法院一般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同居现象法律“不管”。同居关系下发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与夫妻关系下出现的纠纷在处理上不同。  陈律师分析,如上述案例中,李苇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举证,房子是她和男友共同出钱买的,才可能分得房产。而在婚姻关系下,即使购房合同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房子是婚后买的就属于共同财产。目前,同居财产分割的最大难点是举证难。同居时两人关系甜蜜,工资财物统统“共产”。一旦闹矛盾了,很少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财产所有权,特别是在购房、买车等重大财产问题上。  中山大学性别文化研究中心教授鲁英认为,非婚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是依据《民法通则》中合伙财产分割的方法进行,一般为按份共有。在非婚关系中,双方出钱而由男方署名购买房屋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解除关系时女方没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房屋时出过钱,一般不能获得财产的分割。  要自我保护事先预防  从事十多年妇女维权工作的林琦律师认为,同居不等于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等于共同财产,不能像离婚一样平分财产。  林琦告诉记者,法律对同居关系下男女双方的财产是有保护的:没有子女的,按照财产分别原则,即按个人名下,各拿各的;有子女的情况就较复杂,在非婚同居这种不稳定不合法的关系中,真正的弱者和受害者是孩子,一般婚姻登苏州婚姻调查记部门会告诉当事人补办登记,按婚姻关系中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审理和判决。如果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补办登记的,法院一般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省妇联副厅级巡视员黄淑美说,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好双方有个书面协议,这实际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不要因为忌讳习俗、道德、传统等的束缚,轻易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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